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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經營建築任務,維護建築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本數量、承包能力和施工業績。第四條建設部管理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其建築業企業的資質,並在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建築業企業資質進行歸口管理。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下列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1.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3.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建築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4.合資企業;

動詞 (verb的縮寫)私營企業;

六、其他需要申請資質審查的企業。第六條建築業企業按資質分為甲級企業和乙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由建設部審定發布,無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業務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七條申請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文件:

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

三、企業統計年報數據;

4.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第八條不同等級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建築業企業由建設部審批。二、三、四級建築企業,屬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於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第九條無資質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業務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資質審查證書。第十條《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壹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制定。《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審批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簽發若幹份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第十壹條新開業的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核準資質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新開工建築企業資質等級為暫定級。兩年內,承包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由企業審核,報原資質審批部門批準後轉為正式等級。第十二條企業資質審批滿四年,可以申請晉升企業資質等級。工程建設成績顯著、資質顯著提高的企業,可不受本條限制申請資質晉升。第十三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重新申請企業資質等級。第十四條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五條實行企業資質年檢制度,企業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交企業資質條件年度信息。經檢查,企業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照實際標準重新定級。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或者復制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考試證書。第十七條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發。第三章工程承包管理第十八條等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載明的工程承包範圍從事承包活動,不得超越等級承攬工程。等級企業的年承包工程量應與企業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相適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無等級建築企業主要從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勞務。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按照有關合同和法規的規定簽訂合同,並嚴格履行。任何企業不得采用賄賂、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第二十條壹級、二級、三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分包;四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轉包。第二十壹條禁止建築施工企業分包工程。

本條所稱反向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將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只收取管理費,不管理工程建設,不承擔技術和經濟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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