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有公章的,每份材料都要加蓋公章。);
2、《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交回許可證原件;如果申請書是郵寄的,原件應退回。如果商務企業有公章,需要在每份材料上蓋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備查,壹式兩份,蓋章可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書(原件備查,壹式兩份,蓋章,可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食堂等投標單位,提交該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5、變更後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原件備查,壹式兩份,加蓋公章,可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食堂等投標單位,提交該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地址號碼變更證明(原件備查,壹式兩份,加蓋公章,必填。);
7.委托代理人身份證(驗原件,不接受復印件)(驗原件,可選;委托需要提交。);
8.委托書(如果委托,需要提交。如果商務企業有公章,需要在每份材料上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有與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