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問題就來了,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為“應向銷售方提供?”及“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電子普通發票也需要向開票方提供稅號並開具嗎?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電子普通發票也需要在左上角填寫購買方的四項信息,購買方的稅號也需要按照新的16號公告的要求向開票方提供並由開票方填開。
納稅人識別號是具有唯壹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裏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就可以看到所有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就等於掌握了所有發票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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