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規定都:
(壹)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權屬統壹管理,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事務局)負責。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統壹歸事務局管理。各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房地產證的戶名統壹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事務局統壹申辦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與事務局簽訂《鎮海區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議》,並履行使用協議中所列的應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各房產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產使用檔案,在核定的房地產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單位經批準新建的辦公用房,其房產和土地歸屬事務局,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後,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事務局統壹申辦,戶名為“鎮海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新建辦公用房的單位享受房產的使用權。
(四)各單位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處置由事務局負責,未經事務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產籍管理檔案,定期復核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確保辦公用房產權清晰、產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