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規定》規範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標準、 流程以及後續處理工作,明確了檢查涉及單位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壓實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並加強了對檢查人員的監督,主要對現場檢查適用範圍、檢查對象、 檢查程序、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其中,《檢查規定》第十條,證監會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時,檢查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第十二條規定,啟動現場檢查前,檢查機構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 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檢查對象。
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推動各方歸位盡責、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2020年3月,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法律依據
《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第壹條
為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行為,強化首發企業信息
披露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
理辦法(試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
行)》《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現場檢查,是指針對申請在境內證券交
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的
企業(以下簡稱檢查對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交易所作為檢查機構,在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壹定方式
對其信息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