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該通知實際上是關於受控外國公司認定與管理具體措施的壹項特別規定。據此,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可免於將該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該文件為企業設定了壹個附屬義務,即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需要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僅是針對設立在避稅港的外國企業,對於設立在上述非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則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約束。實踐當中,壹般來講,那些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包括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BVI等傳統的避稅港,壹般會被認為是實際稅率低於12.5%的國家或地區。如果中國企業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將存在較大的“受控外國企業”風險。對於某些不對股息等收入征稅的國家或地區,例如香港等,我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認定中國企業從該地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的實際稅負低於12.5%,從而適用“受控外國企業”的規定。不過,中國稅務機關對上述問題尚未下發明確的規定。
為了不影響投資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避免因防止受控外國公司避稅而阻礙企業的境外發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四條規定,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只要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壹定條件,即可免於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設定的條件是:(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3)年度利潤總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