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光(電)纜、管道、桿(塔)、機櫃、分(配)線箱(盒)、交接箱(間)、供電設備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委托的範圍和權限履行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電信設施,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
對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或者電信管理機構報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新聞媒體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的宣傳。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編制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建***享原則,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省電信管理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給予指導。第八條 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城鄉規劃,並與交通、水利、電力、燃氣、供熱、給排水、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規劃、建設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鐵路以及機場、車站、港口等,應當事先通知省電信管理機構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電信管線及配套設施位置。第九條 電信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節能減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物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物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道)、電信間、設備間、配線設施等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隨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壹條 在公用電信網絡已經實現光纖傳輸的地區,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和商業建築時,應當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建設電信設施。未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審查合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鼓勵既有住宅建築實施光纖到戶改造。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電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取進場費等不合理費用,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戶的電信服務自主選擇權。第十三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設施、公***機構辦公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有義務協助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在該場所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無償提供必要的場地,並為接入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或者維護的,該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第十五條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協商支付使用費。
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施工時,應當符合建築物荷載要求,保證建築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