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綜合評定、發布和使用,以及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的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試驗、施工圖審查等企業或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註冊執業人員,包括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並將綜合評定結果應用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等發包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分級實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導工作。制定本省統壹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統壹采集標準、統壹評定標準和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技術標準;建立和完善全省統壹的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匯總和發布本省建築市場信用信息。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記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等管理工作,匯總和發布本地區建築市場信用信息,並可以結合本地建築市場實際情況和監管需要,在省統壹采集標準、統壹評定標準基礎上予以細化。
本省各行業協會協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記錄、發布和評定工作,推進建築市場動態監管;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臺,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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