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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印發《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開采河道砂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沙、采石、取土、淘金(包括淘洗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並按照河道管理權限進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水利廳和同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由河道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發放。第四條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表,說明采砂範圍和作業方式,報所在地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後,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商業性采砂取土的,在取得許可證後,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繳納管理費。第六條河道采砂管理費:

(壹)河道采砂管理費由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收取。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核定,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河道及堤防工程的維護、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逐年結轉,繼續使用,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加強財務和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取、管理和使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四、五條的,按《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第十條河道管理監察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照《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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