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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表的填表說明是怎樣的?

稅務登記表中的核算方式是填寫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方式:

1、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壹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2、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壹般由上級拔給壹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壹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如果分公司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應當獨立建賬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並入總公司統壹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

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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