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產品ZAO和人臉識別第壹案之所以遭到用戶抵制,是因為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沒有得到用戶明確同意,隱私政策中對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不明確,存在肖像權要求過高等問題。個人信息被收集後,仍然存在數據泄露或濫用的風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懷學告訴胡偉。
隱私權事關個人的人格尊嚴,確保個人的私人領域不可侵犯和窺探,重點保護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關於隱私的討論和關註從來沒有停止過,甚至可以說廣大受眾長期以來飽受隱私泄露之苦。《2019個人信息安全年度報告》顯示,95%的受訪者有過個人信息泄露的經歷,近80%的受訪者會主動進行隱私相關設置,約30%的受訪者願意為隱私保護付費。
隱私保護任重道遠。
從法律角度看,目前我國為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先後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民法通則》、《征信業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包括民事救濟、行政監管和刑事責任追究在內的法律體系。
今年,保護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立法也取得了進展。據廖懷學律師介紹,人格權草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對“隱私”的定義也有所提高,即自然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等都屬於隱私範圍。同時將“電子郵箱”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的主要環節。同時規定,侵犯個人信息和隱私是典型的侵犯人格權。
然而,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仍然是分散的,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分散立法難以明確個人信息的執法分工,不利於統壹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監管,也不利於公民的隱私權意識。”廖懷學說道。
周學騰律師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她認為,在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上,我國相關法律條文數量相對有限,適用範圍也相對狹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部統壹的適用於所有信息控制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法。
盡管路途遙遠,但她也表示,從《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來看,該法有望成為壹部比較完整的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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