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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有哪些稅收規定?

對關聯企業的稅收規定主要體現在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旨在規範關聯企業之間的稅務處理,防止企業通過關聯關系避稅或逃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3.在利益上有其他相關關系。

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1,案件選擇,根據案源信息進行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2.立案;

3、檢查結果制作《稅務檢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4.審理和檢查結束後,檢查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稅務檢查報告、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綜上所述,稅務局主要檢查收入、成本費用、合同。合同: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實際經營範圍和需求出發,核查是否存在異常交易;成本:主要是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次結轉;收入:主要是檢查是否所有應入賬的項目都入賬了,特別是是否還有應確認為收入而未入賬的往來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以前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當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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