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發布《關於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停止私人汽車租賃,規範汽車租賃行業。
《通知》要求,租賃車輛應歸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即車主必須持有“客運資質”,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業務。同時,汽車租賃服務不允許配備駕駛員,與出租車客運不同。
對於汽車租賃公司,《通知》要求,承租人租車時應明確填寫租車目的。租車目的不合法合規的,不得出租車輛。此外,汽車租賃企業需要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驗證、租車目的、書面告知等相關信息,錄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形成紙質和電子數據壹致的客戶和合同檔案信息,並留存備查。
擴展數據
新疆保險協會財產保險部副主任李海濱說,自從私家車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出租後,私家車的使用發生了變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私家車被汽車租賃公司出租後,車輛的性質就變成了營運車輛,車輛的危險性必然增加。如果車主沒有提前告知保險公司並按照規定增加保費,壹旦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中國青年網-私人掛靠租賃公司,經營背後暗藏隱患,錢沒賺到很難收回。
鳳凰。北京禁止私家車“掛靠”租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