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路南區和路北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其他縣(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維修資金信息管理系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預售、網簽合同等物業表信息與自然條件、維修資金交存狀況、權屬狀況等不動產登記簿信息的交換共享,推進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詢、監管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渠道,切實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下列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全體業主和其他房屋不具備* * *用房部分,* *用房設施設備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三)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七條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標準交存:
(壹)安裝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繳存標準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6%;
(2)無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繳存標準為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3)繳存面積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確定。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變化,適時調整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第八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未售出的房屋應當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自主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的,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商業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專項賬戶管理銀行簽訂專項賬戶管理協議,開立專項賬戶。第十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以會計年度為基礎,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計息,並轉入本金使用。第十壹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補充建設制度。本辦法實施前,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商品住房和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補充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續期制度。業主戶賬面余額低於初始存款30%的,業主應及時續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並通知業主在60日內按照首次交存金額補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決定獨立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轉,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業主大會決定獨立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三)業主大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委托的商業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