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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定義是什麽?

眼睛

記錄

第壹章

總數

然後是第二章

項目和計劃第三章

升高

第四章草

第五章征求意見

第六章審批

第七章發布和備案

附上

第壹章

總數

那麽第壹條規則

為規範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和《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規則。第二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標準包括安全生產國家標準(GB)和行業標準(AQ)。文章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管理安全生產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安標委)負責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術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第二章

第四條項目和計劃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標準委發布和公布,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和公布。第五條

企業、科研院所、協會、學會、中介機構等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設立安全生產標準: (壹)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和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二)安全生產標準範圍內;(三)市場和企業急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有促進作用的;(四)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五)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政執法;(6)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市場準入。申請國家標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第六條

為滿足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要求,標準起草單位應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相應分標委秘書處提交安全生產標準編制和修訂的項目建議。安全生產標準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二)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三)標準的主要內容;(四)竣工期限;(5)其他相關資料。第七條

向分標委提出的標準項目建議書,經分標委會議通過或全體委員協商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提交安全標準委秘書處。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所有提交的標準立項建議,經安全標準委會議審議或全體委員協商並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提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議。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對安全標準委員會提出的安全生產標準建議進行審查。涉及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年度制修訂計劃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後下達;涉及國家標準的,安全標準委應當向國家標準委報告,國家標準委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後,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的迫切需要,確需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生產標準,並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增加補充方案的。第三章

升高

草第10條

安全標準委和分標準委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的標準計劃組織實施,並指導和督促標準起草單位開展標準修訂工作。安全標準委員會和分標準委員會應及時了解標準制修訂的進展情況。各分標委秘書處每季度向安全標準委秘書處報告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安全標準委每半年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壹次標準制修訂情況,重要信息隨時上報。第十壹條

安全標準委和分標委確認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劃,成立標準起草小組,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起草工作。標準工作計劃和標準起草小組名單應報安全標準委或分標委備案。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系統收集和整理國內外相關標準、規範、規程、文件等資料,及時掌握相關標準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動態信息。第十三條

標準寫法的層次(章、條、款、項)、格式、術語、公式、表格、字體等應遵循GB/T 1.1 ~ 1.2的規定。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根據計劃,在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和有關附件,其內容壹般包括:(1)工作簡介,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等。;(二)標準編制的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論據(如技術指標、參數、配方、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包括測試和統計數據)。如果標準修訂,應增加新舊標準的對比;(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經濟效果的分析總結報告;(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的比較,或者與國外樣品、樣機試驗的有關數據的比較;(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六)重大分歧的處理過程和依據;(七)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八)實施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措施等。);(九)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四章

征求意見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完成標準起草後,應當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發送分標委秘書處。分標準委員會秘書處應對標準的格式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查;審核通過後,起草單位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發送給部分委員和相關單位專家征求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專家應涵蓋科研、生產、使用、檢驗、培訓、監督、監理等相關領域,專家中成員人數不少於10人。第十六條

收到征求意見稿的專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意見,反饋意見的專家人數應當超過征求意見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反饋期為對方收到至回復之日的30天內。第十七條

對專家反饋的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匯總、分析和處理,並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匯總表。未被采納的意見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並在意見匯總表中予以說明。第五章

第18條的審查和批準

標準起草單位將完善後的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其他相關附件壹式三份送分標委秘書處。第十九條

分標委秘書處將標準稿送主任委員初審,然後提交全體委員審閱。評審應通過會議或信函的方式進行。審查前,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提出審查專家名單和審查申請。秘書處應在評審會召開前壹個月或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及相關附件(函審還應包括函審表)提交給審核員。會議審議時,要充分討論,盡量達成壹致。需要表決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不少於四分之三的代表通過。在審查信件時,還必須得到四分之三答復的同意。會議代表出席率和信函文件回復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二。審議時未出席會議且未說明意見的,以及在函審時未在規定時間進行表決的,視為棄權。對於不同意見的標準或條款,應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應有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應當包括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內容的審查結論,並附審查人員名單。應形成信函評審結論,並附信函評審表。審查標準的表決情況應記錄在書面材料中,並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第二十壹條

原則上,分標準委員會審查的標準不會被安全標準委員會審查;對於壹些重要的標準,安全標準委員會可以組織專項審查。審查通過的標準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批準後,由安全標準委提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第二十二條

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連同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表及其他相關附件壹式三份送分標委秘書處。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或譯文壹式兩份。標準起草單位提供上述資料時,應當同時提供電子文稿。制定或修訂國家強制性標準,還應提供中英文通知表格。第二十三條

標準送審稿經安全標準委員會秘書處審查並由秘書長簽署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閱。經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同意後,按標準分類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委批準。國家標準應提交國家標準委員會批準;行業標準報安全監管總局審批。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公布和備案

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員會統壹編號並公布。行業標準由安全監管總局統壹編號並公布。第二十五條

行業標準應當在頒布後30日內報國家標準委備案。第七章

附上

第二十六條

安全標準不能歸入相應的分標委的,標準起草單位可以直接向安全標準委秘書處申請立項,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標準發布實施後,分標委或安標委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審查期限不得超過5年。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送修改或者廢止。第二十八條

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歸檔。第二十九條

煤炭行業標準(MT)的編制和修訂程序,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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