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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飼料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強本市飼料行業的管理,保證飼料的質量,促進飼養業的發展,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生產(含加工)、經營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設市飼料工業辦公室,負責本市飼料工業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與管理工作。區、縣飼料工業辦公室接受市飼料工業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工業的相應職責。第四條 從事飼料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申領營業執照,並向市飼料工業辦公室備案。第五條 從事飼料生產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與飼料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儲存條件;

(二)檢驗飼料質量的條件或有委托代檢單位;

(三)與飼料生產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及保證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環境保護及衛生防疫規定的生產環境及設施。第六條 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飼料,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並在包裝上註明《生產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等內容。第七條 凡生產、經營飼料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飼料標簽標準的規定。第八條 飼料生產企業在其生產的飼料中,不得使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第九條 從事飼料經銷的企業,應具有與經銷飼料相適應的場所及符合衛生要求的儲存條件與設施。第十條 從事飼料經銷的企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壹)銷售的飼料必須具有飼料標簽及合格證;

(二)嚴禁經銷超過有效期限、黴壞變質、汙染的飼料;

(三)嚴禁經銷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飼料添加劑;

(四)嚴禁經銷應取得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飼料。第十壹條 市、區(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飼料的質量監督檢查:

(壹)監督檢查飼料質量標準;

(二)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飼料進行監督,對生產、經銷無證飼料的企業進行查處;

(三)公布飼料質量的檢查處理結果;

(四)受理和查處用戶對飼料質量的投訴;

(五)對飼料質量爭議進行仲裁。第十二條 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驗職能。

市、區(縣)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分別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區(縣)飼料工業辦公室確認。第十三條 生產飼料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有關標準。

無前款規定標準的飼料,企業應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報市、區(縣)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區(縣)飼料工業辦公室備案。第十四條 從事飼料生產、經營的企業,應接受市、區(縣)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區(縣)飼料工業辦公室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本辦法,保證飼料質量的企業,由市飼料工業辦公室、技術監督部門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飼料生產、經營企業由市、區(縣)飼料工業辦公室、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十七條 對技術監督、質量監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收受賄賂、提供偽造檢驗證書等違法行為,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包括:飼料原料、配合飼料、混合飼料、濃縮飼料、復合預混料、添加劑預混料、精料補充料等。第十九條 用於畜禽等動物的藥物添加劑按有關獸藥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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