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入網的單位,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報批手續。第六條 鐵路涉密的計算機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不得進行國際聯網,並在物理上與國際網絡完全隔離。涉密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或不進行國際聯網,都應采取保密、加密等防範措施。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經審查批準可與境外交換的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商業秘密(企業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則上不許上網,確需上網的應經主管的局級領導批準。第八條 提供主頁制作服務的接入單位,對要求建立主頁的用戶,應提出保密要求。上網發布信息必須建立保密審查制度,逐級負責,歸口把關。重要用戶應建立保密管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審查及保密檢查。第九條 使用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傳遞、摘抄或變相泄露涉密信息。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和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十條 鐵路用戶及接入單位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確保涉密信息不上網。對違反規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十壹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計算機國際聯網的保密檢查,發現問題認真查處。對違反本規定的用戶,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機整頓、直至取消其國際聯網資格的處罰。第十二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主動接受並配合保密部門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協助查處泄密事件。發現泄密或嚴重泄密苗頭,應向保密工作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報告,及時采取防範或補救措施。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國際互聯網上故意或者過失泄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第十四條 與港、澳、臺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