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土地登記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並不沖突。《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包括土地登記。土地登記應屬於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事項。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在客體、啟動主體、內容性質、法律效力、主體要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由於土地登記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因此不屬於《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作為土地登記制度的壹部分,《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並不沖突。
2.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不沖突。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土地登記數據公開查詢辦法》作為壹部部門規章,正是為了落實《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保障土地登記數據公開查詢的實施,與現有法律法規並不沖突。
3.《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限定了查詢的範圍和主體,符合國際慣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但查詢內容僅限於查詢人感興趣的部分。例如,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任何人可以支付手續費,請求交付登記簿的全部或者部分信譽書、節略書或者地圖以及建築物所在的地圖。另外,限於感興趣的部分,可以要求閱讀登記冊及其所附文件或地圖以及建築物所在的地圖。同樣適用於證明登記的項目沒有改變,某壹項目沒有登記,本節或登記冊本節的記錄沒有改變。”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規定,所以《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是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對查詢範圍和主體的限制。
4.《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為防止惡意查詢,保護個人隱私,對查詢範圍和主體進行了限制。由於原始數據是在土地登記過程中形成和收集的數據,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記結果充分公開的情況下,只針對特定的查詢人和特定的要求查詢原始數據具有現實意義,因此需要限定查詢主體和範圍。
5.《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限制查詢範圍和查詢主體是有客觀原因的。因為結果信息主要由登記機關形成,而原始登記信息由登記申請人提供,也由登記機關形成。而註冊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合法性和準確性不強,所以這部分信息可信度較弱,披露不完整可以避免誤導查詢人。
6.《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為當事人提供了查詢原始登記信息的途徑。《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不僅規定了國家安全、公安部門有權查詢與查辦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還規定了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範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土地登記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總的來說,由於土地登記不是行政許可行為,查詢登記資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惡意查詢,保護個人隱私,符合國際慣例。因此,《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與《行政許可法》等法律並不沖突。妳單位經轉出單位同意,可以查詢原登記材料,也可以委托登記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