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