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業整頓後申請復業的程序如下:
(1)歇業戶應在歇業期滿前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服務窗口申請復業,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壹式三份;歇業戶需要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前十日內申請復業;
(2)綜合服務窗口對歇業戶復業申請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批準,並在《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上簽字蓋章,退回原收取的各類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返還憑證和資料時,要求接收人在《停業復業報告》(提前復業)上簽收;
(3)歇業戶復業時原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同時申請變更稅務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市場主體可以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停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歇業前,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協商處理勞動關系等相關事宜。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停業期限、法律文書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停業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市場主體在停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經營,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停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可以不使用住所或者主要營業場所。
二、如何應對公司倒閉
公司的結算程序如下:
1,申請;
2.接受審計;
3.暫停營業;
4.恢復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