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 *停車場,是指按照規劃獨立建設,以公共* *建築為支撐,臨時占用道路範圍以外,向公眾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由本單位、本居住區等特定對象使用,不向社會開放或者有條件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本辦法所稱路內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統壹規劃並向公眾開放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停車位。第四條停車場管理遵循規劃引導、合理布局、建設管理並重、社會治理、便民高效、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形成以專用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格局,鼓勵和推廣智能化、信息化技術在停車場管理中的應用,有序實施電子收費,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的統壹領導,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停車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針對停車問題突出的地區,研究制定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轄區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全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路內停車位和道路停車秩序的管理,參與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驗收。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和土地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市場監管、人防、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成立停車行業協會。
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參與研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行業服務質量培訓和評估,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要求,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會同公安交通管理、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停車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停車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增建停車場,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在城市交通樞紐、大型公交車站等自駕車可以換乘公共交通的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方便駕駛人停車換乘。
交通客運換乘站、醫院、學校等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合理數量的短時免費臨時停車和快速步行區域,標明臨時停車時間。車輛不允許在急行停的區域超時停車。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為停車場,必須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同意,遵守安全和防火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第十壹條公共停車場建設采取政府投資和社會資本投資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資金持續投入的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對社會資本依法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在規劃、建設、政府補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公共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鼓勵利用政府儲備、未開發的閑置土地和單位自有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