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決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單位都無權罰款,用人單位也無權7罰款。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處罰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壹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