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改產品系中國司法部門所屬監獄組織犯人勞動生產的產品。
二、中國司法部門根據中國刑法有關規定,對有勞動能力的犯人實行 勞動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們,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同時, 結合勞動改造,對犯人進行職業培訓,為他們刑滿後的社會就業創造壹定 的條件。這與1955年第壹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囚犯 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是壹致的。
三、參加勞動的犯人在勞動保護、醫療衛生等方面,與國營企業工人 壹樣,享受相同的勞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勞改產品出口。外貿公司不得收購勞改產品,也不得讓 其他貿易公司代為收購用於出口,監獄不得向外貿公司提供出口貨源。
五、監獄不得與外商建立合資或合作企業。
六、如發現任何部門或企業出口勞改產品,海關有權扣留,沒收其所 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相應的處罰。
七、中國司法部門所屬的工人(包括家屬子女)從事生產的企業,不適 用於本規定。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 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