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通過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法定無效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第二十壹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制定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從而使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單項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確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其投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的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有規律地不同。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屬於重大偏差:
(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的;
(二)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的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有上述情況之壹的,投標文件將因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而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作廢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始計算。
如果投標文件沒有投標有效期或投標有效期與招標文件不符,則視為“重大偏離”,其投標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