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合法存在的證明文件;
2、播發經濟信息的種類及內容簡介;
3、傳播手段及技術服務說明材料;
4、各種經濟信息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方法;
5、在中國境內開辦的經營經濟信息公司、合資公司、辦事處或委托技術服務公司、代理公司的有關情況。第四條 已在中國境內發布經濟信息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需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補辦書面申請,補辦申請材料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材料外,還需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供其在中國境內的經濟信息用戶名稱、法定住所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副本。第五條 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自收到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天內對申請作出答復。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述材料,凡涉及商業機密,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應當負責予以保密。第六條 經新華通訊社批準,允許在中國境內發布經濟信息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其發布的信息種類、傳播手段、收費標準、收費方法、技術服務方式等內容,需經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審核認定。
上述內容如需變更,必須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變更書面申請,如調整收費標準,由新華通訊社核報國家計委審批。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第七條 未經新華通訊社審批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不準在中國境內發布經濟信息。第八條 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對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所發布的各類經濟信息進行同步審視,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需無償提供接收其經濟信息的設備(和相應的技術服務)及在中國境內發布的各類經濟信息。第九條 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發布經濟信息的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需向新華通訊社繳納監管費。監管費繳納辦法另定。第三章 中國境內用戶使用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的審批第十條 中國境內用戶使用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必須經新華通訊社審批。自《管理通知》發布之日起,需要使用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的單位,必須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凡已訂購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的用戶,必須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請補辦登記手續。
需要使用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機構經濟信息的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和非法人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2、申請單位的簡要介紹材料;
3、訂購經濟信息種類;
4、經濟信息使用情況及範圍;
5、接收經濟信息的方式。第十壹條 已訂購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的用戶,在補辦登記手續時需提供與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簽訂的合同文本(復印件)和法人、非法人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法定住所。第十二條 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天內對用戶所提出的申請作出答復。
任何單位未經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均不得訂購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的經濟信息。第十三條 經批準訂購外國通訊社及其所屬信息機構經濟信息的用戶,原則上為最終用戶,對所抄收經濟信息的使用範圍,必須按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審核認定的合同執行。第十四條 中國境內用戶向新華通訊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不繳納監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