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程序請參考:/SGS/1001/xzxk/djsx/djsx _ 07.htm。
外國投資者收購內資企業需經審批部門(外經貿委)批準後方可登記。其收購程序基本按照內資企業股權轉讓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程序。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經辦機構:
市局外資企業註冊處。
地址和聯系電話:
嘉浜路301號4樓報名大廳電話總機:64220000-5475。
辦理時限:(設立)
在收到提交的有關註冊文件和證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註冊的決定。
辦理時限:(變更)
在收到提交的變更登記相關文件、證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辦理時限:(取消)
在收到提交的註銷登記相關文件、證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註銷登記的決定。
資格:(編制)
1,帶限定名;
2.有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和章程;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經營範圍;
6、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投標資格:(變化)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處註冊的中外股份公司,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處辦理相關註冊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資格:(取消)
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應在期滿或終止經營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申請程序:(設立)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商務部的批復復印件和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4)公司章程及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五)組織編制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及有關任命、選舉或聘用的文件。
證明;
(九)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公司住所證明(含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
(12)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
申請程序:(變更)
1,名稱更改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2.變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4)住所使用證明(含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3.經營範圍的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4)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5)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4.註冊資本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4)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5)修改後的章程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六)減少註冊資本需公告三次的文件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5.法定代表人變更
(1)原或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董事會決議;
(四)股東大會決議。
(五)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6.商業條款的變更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IC卡(電子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4)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5)修改後的章程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7.股權轉讓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
(4)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5)修改後的章程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六)股權轉讓協議;
(7)新投資者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8、內資對外資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
(三)修改後的章程文本及批復復印件;
(四)股權轉讓協議;
(5)新投資者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9、外資轉化為內資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三)董事會決議;
(四)答辯書副本;
(五)股權轉讓協議;
(六)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10.公司章程的變化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決議。
(三)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修改後的章程文本;
(五)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11.董事、監事和經理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和IC卡(電子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
(四)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註:①有關文件用外文書寫的,須提交翻譯公司或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2)有關文件由授權代表簽署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3)上述文件未標明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標記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標記為與原件壹致。
申請程序:(取消)
1,股東大會決議;
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處)註銷登記申請書;
3、審批部門關於企業註銷的批文(經營期限已滿的除外)復印件;
4、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清算組提供的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清算報告原件(包括股東大會或清算組委托的會計法律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IC卡(電子營業執照)及企業公章。
註:①有關文件用外文書寫的,須提交翻譯公司或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2)有關文件由授權代表簽署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3)上述文件未標明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標記為復印件的,應加蓋公章並標記為與原件壹致。
程序:(建立)
接收-接受-決定-發布照片
處理程序:(變更)
接收-接受-決定-發布照片
程序:(取消)
接收-接受-決定-允許取消
辦理依據:(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2月25日修訂,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5日國家主席令第48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9月20日發布,1986,10月5日修改,1987,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1988,2000年10月36日國家主席令第40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經濟關系部令第6號,1995年9月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2009年4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1日第65438號,20009年4日第12號,20009年441國家主席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2006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301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0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65438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0年10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88 11號,2000年2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修訂)。
處理依據:(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2月25日修訂,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5日國家主席令第48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9月20日發布,1986,10月5日修改,1987,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1988,2000年10月36日國家主席令第40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經濟關系部令第6號,1995年9月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2009年4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1日第65438號,20009年4日第12號,20009年441國家主席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2006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301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0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65438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0年10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88 11號,2000年2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修訂)。
處理依據:(取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2月25日修訂,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3月5日國家主席令第48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9月20日發布,1986,10月5日修改,1987,1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1988,2000年10月36日國家主席令第40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經濟關系部令第6號,1995年9月4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2009年4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第65438號,2009年4月2日第65438號,2009年4月31日第65438號,20009年4日第12號,20009年441國家主席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2006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301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0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65438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0年10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88 11號,2000年2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修訂)。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1996年6月5日國務院批準,0996年7月9日外經貿部令第2號發布)。
參考資料:
/SGS/1001/xzxk/djsx/djsx _ 07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