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和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企業的分支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和臺灣省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授權和登記管理規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
(壹)轄區內外商投資達到壹定規模,或已設立50家以上外商投資企業;
(二)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管理政策;
(三)有從事企業登記的專職機構和編制,有穩定的工作人員,其數量和能力應滿足開展授權工作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辦公條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設備、暢通的網絡環境、統壹的數據標準、業務規範、平臺數據接口註冊制度等。,並能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上傳企業註冊信息和對外投資信息報告信息;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制度。第五條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局簽署的授權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授權條件和申請授權的範圍;
(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人員名單,應明確其崗位和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
(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制度文件。第六條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授權的,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報告,連同申請局提交的申請文件壹並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七條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授權決定,授權申請局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官方網站公布並更新其授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名單。第八條被授權局的註冊管轄範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並在授權文件中列明。
被授權局負責其註冊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第九條被授權局應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實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
(壹)在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強登記管理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三)嚴格執行授權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認真接受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四)被授權局執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時,應事先向被授權局報告,並征求被授權局的意見。
被授權局為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接受省級被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落實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權局名稱變更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職能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授權。第十條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超越授權範圍開展工作的;
(二)委托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三)拒絕接受授權局的指導或執行授權局的規定的;
(四)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第十壹條被授權局出現第十條所列情形,不再符合授權條件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壹)責令被授權局撤銷或者糾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二)直接撤銷被授權局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3)通報批評;
(四)建議有關機關按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撤銷部分或全部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