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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辦公室申請協調解決;

(二)投訴人投訴投資環境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前款所稱投訴機構是指商務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商事糾紛的行為。第三條信訪辦公室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第四條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投訴。第五條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推進中央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對地方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資管理司,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對國家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商務部負責處理以下投訴:

(壹)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

(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3)在全國或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商務部認為可以處理的。

商務部設立國家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外商投資投訴中心,暫設在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負責處理前款規定的投訴。

國家外商投資投訴中心組織開展外商投資相關政策法規宣傳,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培訓,推廣投訴處理經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積極預防投訴的發生。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方投訴機構)負責投訴工作。地方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改進投訴方式,明確投訴受理範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地方投訴辦受理投訴人對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的投訴和完善本地區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第八條投訴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協調解決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權利。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辦公室反映其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第二章投訴的提交和受理第十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申請等方式提交。

各級投訴機構應當公布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網址等信息,方便投訴人進行投訴。第十壹條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的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資質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相關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三)明確投訴和申訴方式;

(四)相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可連同相關法律依據壹並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

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壹)項規定的信息、投資環境存在的相關問題、具體政策措施和建議。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如果有關證據和材料是用原文以外的文字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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