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生產、經營蒸汽、熱水等熱介質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企業提供的公***采暖熱能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我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辦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受市房產局委托,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物價、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供熱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實行城市供熱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供熱質量。在供熱企業中開展供熱質量評比活動,對於為保證供熱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城市供熱必須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對現有分散供熱的
鍋爐房,由市城市供熱、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熱改造。第七條 新建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交納集中供熱工程入網費。分散鍋爐房取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入網費由原供熱企業交納。
入網費的歸集、存儲、監督、使用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供熱企業利用入網費進行熱源及管網建設、改造所形成的資產均為公***資產。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室內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逐步達到分戶計量。對未采用分戶供熱設計的建築物,其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批準,工程不予驗收。
對舊有房屋,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完成分戶供熱改造。第九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聘用無施工資格人員進行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三)擅自收取費用及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
(四)其它違規行為。第十條 因施工不當,給熱用戶造成財產損失,或因拖延施工進度而影響采暖的,由供熱企業承擔責任。第三章 供熱設施第十壹條 城市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熱源、換熱站、管網及室內管道、管道井、泵站、閥門井、計量器具、散熱器(片)以及其它有關設施。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後,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負責。非居民熱用戶就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維護與供熱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應由供熱企業維修及更新改造供熱設施的,不得對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第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當允許熱用戶自行更換國家允許生產的其它類型的散熱器(片)和對供熱設施進行合理的移動,並不得收取費用。但熱用戶更換散熱器(片)的數量或對供熱設施移動位置,須經供熱企業同意。發生爭議的,熱用戶可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組織鑒定,並做出裁決。
熱用戶自行更換、維修供熱設施及由此給供熱企業和其它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自行負責。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壹)在供熱設施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爆破或進行其它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三)依托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築物或進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築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汙水或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築物或者隔墻內;
(七)其它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