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相關設施和建築物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程》。此外,建築必須經消防驗收機構驗收合格;
2、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倉儲條件等。,要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規定;
3、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經過專業培訓,並通過全部考核,取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救援預案等。;
5.提供安全評估報告,需要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提供;
6.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重要條件。
可用於處理危險證書的方法:
1.目前辦理危化品證的途徑並不多。常見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企業自己準備材料辦理,壹種是請專業代理公司辦理。
2.這兩種方式的選擇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畢竟每個公司的情況不壹樣;
3.但總體來說,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專業的代理公司,因為他們的專業團隊效率高,服務態度好。多熟悉相關政策和流程,通過率會更高。
綜上所述,申請附條件危險化學品證書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單位必須辦理的證件。申領危險化學品證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壹致;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地址和必要的安全設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已經培訓並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在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沒有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壹)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