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向相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1.提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申請表。
2.提供待運危險品的類別、種類和運行計劃。
3.提供公司章程文本。
4.提供出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5.提供車輛的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及其復印件。
6.提供駕駛員、裝卸工和押運員的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7.提供停車場地、安全、環保、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8.提供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9 .提供單位基本情況的證明,如省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10.提供特殊運輸要求的說明材料
二、當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核查。
3.決定許可後,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新許可決定書》。
不予許可的,必須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道路管理機構在10日內向許可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5.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當地限定時間落實車輛投入承諾書,並為車輛出具道路運輸證明。
六、被許可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相關的材料:
(壹)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
七、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應準備哪些材料?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車輛質量檢驗合格證;
2.駕駛員的知識證書;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輸裝卸人員、押運人員資格證書;
4.停車場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5、安全消防設施檢驗合格證;
6、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車輛行駛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另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