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由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約定其所認繳的註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變更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原則上沒有限制。
現在的註冊資本制是認繳制,也就是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不需要驗資報告,註冊資本的大小和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就可以了。所以註冊資本認繳期的規定是股東自己約定的。
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為認繳制,銀行、保險公司等企業除外,承諾想繳多少就繳多少,但如果承諾兩年內不繳足,就是違反承諾,可以及時繳納,也可以在章程中修改繳納期限。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