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六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近期,環境保護部將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界定重點排汙單位的範圍,進壹步明確和規範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限以及監督。
重點排汙單位向社會公開其環境信息,是保障公眾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權利的需要,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強制性公開: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排汙信息,包括主要汙染物及特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許可信息,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當地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采取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設施等符合信息特點的以上壹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