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資料擴展: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壹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壹塊。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特定的生產活動。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而綜合監督管理權包括行政處罰權,因此,縣安監部門不僅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職權,還具有行政處罰職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的主體應該為國務院安監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監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或省級安監部門委托的情形下,縣安監部門不具有行政處罰職權。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決定行政處罰。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主體,《安全生產法》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不壹致。
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當調整同壹對象的不同法律規範因規定不同而發生沖突時,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
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範。因此,應當適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參照適用《許可證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