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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事訴訟中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不是依申請公開進行,而是法院應當依職權進行?

從商業秘密的定義來說,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內容,所以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公開質證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當然,任何壹方都不必向法院申請依職權決定不公開質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庭審期間不允許公開質證。

擴展數據

刑法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參考資料:

文安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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