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與上市公司環境意識普遍淡薄有關。上市公司能夠真正承擔社會責任、自覺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並不是很多。很多企業在其年度報告中,熱衷於提及內部節能環保措施、社會捐助等內容,而對其被環保部門處罰、汙染排放情況、環境風險等不提及,或者很少提及。
另壹方面,與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公開監管制度的不完善有關。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汙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事件發生之日起兩日內及時披露事件情況的規定,在具體執行中,經常遭遇程度難以界定的問題。面對央視曝光,哈藥股份對汙染問題做出了說明,稱今年3月,哈藥總廠因為汙水處理不正常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停產整頓。因為汙染問題停產到底是否需要公告,要看這壹事件是不是屬於應當公告的事項,在多大範圍內停產,對哈藥的生產經營是否造成重大影響,如果範圍並不大,不屬於重大事項,哈藥股份可以不予披露,就不構成違反環境信息披露義務。而對於這些,監管部門都沒有做出具體說明。
此外,上市公司的這種選擇也與部分地方政府態度有關,為了追求所謂的GDP增長,部分地方政府對於企業這樣的行為睜壹只眼閉壹只眼,甚至還主動為企業隱瞞相關事實,讓那些破壞環境的人能夠逃脫其應負的責任。在這種環境下,部分企業為了追逐更高的企業利潤,不僅不主動做好環保措施,還通過各種歪門邪道減少自己的治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