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稅務局為什麽不能申請企業破產清算?

稅務局為什麽不能申請企業破產清算?

稅務局不能成為破產申請人,原因如下:

第壹,說到破產債權,就要說說我國稅收債權理論的起源。我國的稅收債權理論本質上是從西方國家引進的稅收債權理論。而西方許多國家在采納稅收債權理論時,現在認為稅收債權既然可以享有壹般債權的全部權利,那麽在受償時理所當然地應當作為壹般債權對待。

如德國最新破產法中,與舊破產法相比,稅收債權不再列為優先破產債權,而是作為壹般債權處理,而奧地利、澳大利亞等國也將稅收債權改為壹般破產債權。

在我國,雖然立法上采用了稅收債權理論,但只是部分采用。比如在中國,稅收債權被認為具有優先權,而非壹般債權。

此時,如果稅收債權享有壹般債權的全部權利,但在承擔義務時(即清算清償時),不能以對等的方式承擔義務,而是優先受償。很明顯,很明顯不公平。

第二,稅務機關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破產法債權人。由於稅務機關本身就是公權力的代表,而稅收債權本身又是通過公權力的立法形成的,因此與普通債權人相比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此時不宜將稅務機關等同於普通債權人,享受普通債權人的權利。

例如,在破產清算中,有和解和重組。在和解重組中,相關債權人為了長遠清償自己的債權,有時會進行債務豁免和債轉股。但作為稅務機關,是不可能進行債務減免和債轉股的。在和解重組中,除非補繳欠稅,否則稅務機關只會投反對票,根本沒有投贊成票的權力。

說白了,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和解重組過程中,可以免除企業債務或者債轉股,但實際上完全不可能。說白了,稅務機關就是壹個投票時只能搖頭的角色。

由於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並不能真正參與企業自身的和解重組,此時讓壹個有限的債權人(稅務局)完全享有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對企業來說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利的。

即使在民法中,對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的權利也有限制。但對稅收債權的清償沒有任何限制,這顯然違背了破產法第壹條所述的公平清償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無權申請破產。

有人認為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可以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稅務機關屬於債權人,因此有權進行破產清算。

那麽真的是這樣嗎?民法上的稅收債權的權利是否直接依照民法的規定實施,沒有法律授權?

首先,稅收債權雖然屬於名義債權,但其本質只是欠稅,和稅收執法、稅務稽查壹樣,都是在行政法下產生的。這與壹般的行政主體的民事行為完全不同。比如稅務局買賣壹臺電腦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和稅收債權,無疑是不同的。

既然這不是民事債權,自然其權力的行使和處分是法律授權的。

其次,可以看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專門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果稅務機關是稅收債權中的債權人,自然可以享有民法上的債權人權利,則完全沒有必要在稅收征管法中專門授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因為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那麽稅收征管法重新授權豈不是沒有必要?

再次,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解散、被撤銷、破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款尚未結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參與清算。

對於第二款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解釋是這樣解釋的:“賦予稅務機關參與清算的權利。納稅人解散、被撤銷或者破產,稅款尚未結清的,稅務機關可以參與清算,確保國家稅收優先權。”

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細則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了稅務機關參與清算的權利,而不是申請企業破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由於稅收債權是行政權力的結果,其行使需要行政法的授權,《稅收征管法》確實明確授權稅收債權如何享有民事壹般債權(如行使民事代位權、撤銷權、參與破產清算),但並未授權稅務機關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毫無疑問,稅務機關無權申請企業破產清算。

以上都是理論上和法律上的,下面筆者就談談實際問題:

第壹,稅務機關申請破產不能給國家帶來任何好處。

由於稅務機關擁有稅收優先權和稅收強制執行權,當企業欠稅時,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權的方式收稅,不需要申請破產。畢竟相對於申請破產清算,稅收強制執行無疑是壹種相對快捷的措施。而且,相比稅務執法,稅務機關申請破產並不能為國家多帶來壹分錢的稅收,只會增加更復雜的程序。

即使有更有效的手段,申請破產也明顯違背行政效率原則。

第二,稅務機關的破產申請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害。

由於其天然的地位,稅務機關說白了就是屁股決定腦袋。所以,如果他們欠了壹個企業的稅,申請破產,他們就無法思考企業未來的經營前景,也無法思考如何讓企業受益。而是因為他們在破產中有稅收優先權,所以只會考慮如何快速收稅,從而不顧企業未來可能的經營前景,直接申請破產。

在當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很多企業的資金鏈隨時處於斷裂狀態。可以說,有很多老板完全靠信譽借錢來維持企業的生存。此時,壹旦稅務機關申請破產,無論法院最終是否受理,都會對企業的聲譽造成極大的損害,有可能成為壓倒企業的致命壹根稻草,使企業資金鏈斷裂,最終破產!

第三,稅務機關申請破產不能降低執法人員的風險。

有人認為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來核銷長期欠稅,從而降低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風險。

那麽,實際上是這樣嗎?我們知道,作為行政機關,不能為了自保而無視人民,因為政府的職責就是為人民服務。但是,如果稅務機關為了降低自身的執法風險,采用申請破產的手段,給企業造成極大的損害,這顯然與我國政府的服務宗旨相違背。

即使采用破產申請,是否壹定會降低我們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我們知道,如果不希望稅務機關任意行使這種破產申請,必然會造成巨大的損害。所以作為稅務機關,為了規範和防止稅務機關隨意行使,必須出臺壹些內部文件。

現在很多檢察院往往根據稅務機關自己下發的文件來確定稅收執法人員的責任。但如果稅務機關出臺壹些關於破產申請的規定,且不說可操作性如何,僅僅因為大部分稅務執法人員根本不懂破產法,這個時候,很多執法人員必然會遇到更多未知的執法風險。

當然,這裏可能有人會說,稅務機關可能根本不會出臺相關規定,但如果不出臺具體的操作性規定,以現階段基層執法人員的水平,有多少人敢說自己精通破產法,能夠依法操作?

所以,認為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申請破產來降低執法風險,只是壹個笑話。

第四,“清理僵屍企業”不是稅務機關申請破產的理由。

首先,清理僵屍企業的方法有很多。為什麽我們必須申請破產?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稅務被非正常戶處理。為什麽壹定要以破產申請的形式?

其次,就算是清理僵屍企業,誰能保證稅務機關申請破產的權利只針對清理僵屍企業,而不是其他企業?要知道,只要欠稅就可以申請破產,而不是非要達到僵屍企業的指標。

  • 上一篇:網上購物中心銷售排名(成都商業綜合體銷售排名)
  • 下一篇:想問壹下佛山那個城市的發展,那裏消費水平不相上下,謝謝!等待佛山的朋友回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