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於已采集實名身份信息的納稅人,到稅務局辦理業務時無需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進壹步減少。
註意:
為便於納稅人盡快適應實名制辦稅,在實名制辦稅過渡期內(2017 12 31之前),允許尚未辦理實名制辦稅的納稅人辦理已納入實名制辦稅範圍的同類涉稅業務。辦理期間只是提醒納稅人盡快核實實名,不會阻攔納稅人辦理。
擴展數據
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納稅人實行實名制納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征收人、稅務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辦理涉稅事項的其他人員。
如果綁定稅務代理人的稅務登記信息與納稅人不壹致,且原稅務登記中的“稅務代理人”未進行實名認證,則系統會在稅務代理人辦理實名認證時自動變更稅務代理人信息,實名稅務代理人綁定納稅人導致的自動更新視為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
如果綁定稅務代理人的稅務登記信息與納稅人不壹致,且原稅務登記中的“稅務代理人”已經實名認證,系統不會自動變更稅務登記信息,只會將新增的實名認證稅務代理人添加到實名信息數據庫中。
購票人不屬於稅務登記信息,納稅人通過“發票類型驗證”或“發票類型驗證調整”維護購票人信息。納稅人需要綁定的購票人,應該是通過“發票種類驗證”或“發票種類驗證調整”提前維護過的人。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實行納稅人實名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