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直接減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部分產品(商品)免稅。 月份終了,按免稅主營業務收入和適用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減去按稅法規定方法計算的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其差額即為當月銷售免稅貨物應免征的稅額。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結轉免稅產品(商品)銷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增值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2)企業全部產品(商品)免稅。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作會計分錄如下: 計算免繳稅額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免繳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對生產經營糧油、飼料、氮肥等免稅產品的企業,雖然其主產品免稅,但也可能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價格銷售免稅糧食時,可免交增值稅;但若加價銷售,就不能免稅。飼料企業如果將購入的原糧又賣出或在生產飼料的同時還生產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則要交納增值稅,會計上應分別設賬和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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