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需要補齊所有年報,才有資格申請從異常名單中除名。
2.年報系統登錄頁面提示“點擊查看”信息。
3.點擊下載頁面下方的“公告時間表”,從中選擇“去除異常名單申請表”。
4、逐項填寫表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印章。
5.填寫申請表後,請按企業所屬登記機關撥打咨詢電話,聯系申請去除異常名單。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決定,並恢復正常備案狀態。二、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
1,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報信息;
2.企業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3、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無法通過註冊地或經營場所與企業聯系。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書面履行公示義務。企業在責令期限內未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