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請求相關機構調解。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