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壹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由債權人通過合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來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承認債權的經濟價值,從而使債權具有流通性,實現擔保融資、托收、貼現、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交易模式的構建可能。因此,債權原則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人可以轉讓其債權,無論該債權是現有的還是將有的債權,只要債權可以被特定。此時,債權人作為讓與人與第三人作為受讓人之間必須經過協商壹致達成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性規定。
債權人既可以將債權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債權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即讓與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受讓人與讓與人按份享有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