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書面申請,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後遞交給仲裁工作人員,然後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1、申請書。申請書壹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壹份。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4、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委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申請人應當及時到仲裁委辦理有關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可以拿著《不予受理通知書》去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