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詐騙帶來的多重危害
對企業自身,不法分子利用企業微信賬號從事違法活動,壹經發現,輕則封禁違規賬號,重則封禁企業,不僅影響企業工作效率,更損害了企業聲譽。
對他人和社會,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互聯網生態的清朗環境,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危害性極大。
企業微信處置辦法
針對參與實施前述行為的主體及相關帳號,我們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微信使用規範,視違規程度進行階梯式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對被“騙綁”或租售的企業微信賬號進行功能限制,並將賬號信息同步給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相應處罰。
對已確認的欺詐帳號、組織欺詐群進行功能限制、帳號封禁等處理,對於多次違規者,將加重處罰。
對作惡團夥涉嫌違法犯罪的證據線索,呈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對於間接參與欺詐犯罪、為欺詐團夥提供協助或其他相關資源等破壞平臺環境的行為,企業微信將保留壹切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企業微信安全管控建議:
企業需要加強企業內的賬號安全管控,重點實施以下措施,將不是企業員工的賬號清理出去,強化內部防盜號培訓:
1)全面摸查“未激活”賬號,盡可能地推動員工激活,刪除不符合預期的成員。
2)全面摸查“管理員”賬號及管理員的賬號操作行為,確保管理員身份及操作的真實性。
3)全面摸查“API管理通訊錄”的記錄,確保所有行為符合預期。
4)確保通訊錄信息與貴企業的OA系統保持壹致。
5)管理端設置“外部溝通管理”,只給需要的成員使用;設置路徑:管理後臺-->我的企業-->外部溝通管理。
6)管理端開啟用戶加入企業時須管理員審批;開通路徑:管理後臺-->我的企業-->申請加入設置。
7)請全體員工不要掃陌生人的二維碼。
企業微信安全團隊發現有黑產團夥通過“騙綁”、租售高質量企業員工賬號進行欺詐活動;今年1月至今,企業微信團隊事前打擊了超過2萬個“騙綁”、租售賬號,限制了超過1.5萬個賬號的企微-微信互通功能,成功阻止了不法分子利用這些賬號實施進壹步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