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壹)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並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營計劃,包括行駛路線、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險。
2.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許可,應當持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4、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註校車類型和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持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向設區的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註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禁止雇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和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122交通網-校車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