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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起訴趙,共同起訴保險公司。應該怎麽寫起訴書?

民事申訴

原告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郴州市蘇仙區人,住。郴州市蘇仙區XX村X棟X單元XX。電話:XXXX。

被告人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的駕駛人。電話:138XXX。

被告人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蘆塘鎮XX村5組,系湘LXX事故車車主。聯系電話:186 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洪飛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要求

1.判令被告何XX、何XX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鑒定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人何XX駕駛被告人何XX所擁有的湘LXXX號重型翻鬥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正在過馬路的原告人(行人)廖X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98醫院住院治療,後因傷勢較重,又被轉至郴州市第壹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後住院68天,花費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腳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傷情構成陸域傷殘。2010年7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郴公證字(2010)第A084)依法對事故進行認定,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何XX在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為其貨車LXXX辦理了強制保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詳見附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到目前為止,被告只支付了4.5萬元醫療費,其余部分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

我在此傳達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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