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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農用地膜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科學管理農用地膜,推進廢舊農用地膜回收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用地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農用地膜(以下簡稱地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第三條 地膜汙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源頭管控和誰使用誰清理、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膜汙染防治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並加大財政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膜汙染防治的組織、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地膜汙染防治納入年度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廢舊地膜回收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時撿拾、交售廢舊地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膜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根據當地環境保護規劃,依據國家標準編制地膜汙染防治具體實施措施;對地膜殘留超出國家標準的汙染區實施綜合整治,並建立廢舊地膜殘留汙染防治數據庫;依法查處焚燒廢舊地膜等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地膜使用情況,分解回收任務目標,合理設置年度殘留監測點位,做好地膜殘留調查,指導廢舊地膜回收企業、回收網點合理布局;負責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項目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依法查處地膜使用者隨意掩埋、棄置廢舊地膜等汙染土壤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膜生產、銷售管理數據庫,對地膜生產企業、銷售組織和個人采取登記管理制度;會同生態環境、農牧、公安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地膜生產、銷售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地膜的違法行為。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地膜汙染防治有關工作。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1mm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地膜。第八條 鼓勵支持農牧科技部門引進、試驗、推廣全生物降解地膜,引導地膜使用者調整種植結構,輪作倒茬以及采用其他環境友好型替代性技術措施,減少地膜使用量。

積極研發、推廣機械揭膜、拾膜技術,采用有利於回收的覆膜方式,提高廢舊地膜回收率。第九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農牧、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膜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臺賬登記監督管理。地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以及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內容,建立臺賬登記制度,臺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壹)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於地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地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銷售者應當查驗地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建立進銷臺賬,如實記錄地膜進貨信息、購貨人名稱以及聯系方式、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日期等內容;

(三)使用者應當建立地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地膜使用時間、地點以及地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

(四)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屬地地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本行政村範圍內,地膜使用面積、用量、規格以及使用者等內容。第十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牧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組織建設蘇木鄉鎮廢舊地膜貯運站、嘎查村回收網點。

市、旗縣級供銷合作社統籌蘇木鄉鎮、嘎查村供銷合作機構,負責廢舊地膜貯運站、收購網點回收等日常工作的運行。第十壹條 嘎查村回收網點通過現金、以舊換新等方式收購廢舊地膜,做好登記管理工作;收購標準、價格等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第十二條 市、旗縣級供銷合作社應當建立廢舊地膜回收工作測評機制,指導督促回收網點及時收購、轉運廢舊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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