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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和傳播,防禦氣象災害,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包括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連陰雨(雪)等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

(壹)氣象災害的類型、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和防禦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圖標、預警信息等級;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單位的名稱和發布時間。第四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壹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第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範圍。第六條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公安、安監、國土、房管、房管、建設、農業、水利、交通、旅遊、教育、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應急工作。

廣播電視、信息化、廣播、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以及通信運營商等單位(以下簡稱信息傳播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制作和發布。第七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指南,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采取分級管理的原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分為ⅳ級(壹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預警信號圖標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四級(壹般)和三級(較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臺站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發布。

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發布。第九條氣象臺站應當向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報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通過信息傳播機構和官方微博向社會發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條應急管理機構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啟動本級應急響應,並按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有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判斷氣象災害對本部門的影響,通知所屬部門和單位,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防災避險。第十壹條信息傳播機構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

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信息傳播機構不得變更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第十二條學校、社區、商場、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等有效設施,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三條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設置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禦氣象災害。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和工作特點,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單位。第十四條臺風、暴雨、暴雪、寒潮、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達到ⅰ級(特別嚴重)和ⅱ級(嚴重)需要向社會加固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向市應急管理機構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後發布。第十五條需要向社會加強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傳播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發布:

(壹)通過掛角、滾動字幕、增加視頻窗口或者中斷其他節目的方式進行電視播放;

(2)手機短信全網發布;

(三)廣播電臺滾動發布;

(4)網站刊登在顯著位置;

(5)滾動發布電子顯示屏;

(六)其他可以加強的預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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