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關相關職能
1、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有的稱作通關管理,有的稱作保障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2、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許多國家海關除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出口環節代征國內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石油稅等。有些國家海關,還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進口商品罰金等。
3、查緝走私。各國海關部對逃避監管、商業瞞騙偷逃關稅行為進行查緝,尤其對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每壹個國家海關都加大查緝力度。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壹)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壹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五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或者拖欠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有《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二)項情形,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
(五)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六)向海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影響企業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九)企業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進出口商品檢驗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三、海關對失信企業實施嚴密監管,主要包括:
(壹)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80%以上;
(二)進出口貨物平均檢驗檢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
(三)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
(四)不適用匯總征稅制度;
(五)除特殊情形外,不適用存樣留像放行措施;
(六)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全額提供擔保;
(七)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八)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