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企業須通過租賃平臺取得房源信息碼
《武漢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明確,監管賬戶使用範圍是監管賬戶用於將企業專門賬戶中應監管的資金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不含3個月)及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壹個月(不含1個月)的全部資金納入監管範圍。
住房租賃企業從房屋產權人或其他合法房屋權利人處通過非自持方式籌措存量房源時,應通過租賃平臺(企業端)填寫房屋信息及收房合同中與房屋權利人約定的租期、空置期、租金、支付方式、收款賬戶等信息,上傳收房合同影像件,經區房管部門審核後,取得房源信息碼。
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後,應當及時為承租人提供合同網簽備案服務。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平臺(企業端)調取房源信息碼,填寫與承租人約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聯系電話等信息,並上傳租賃合同、身份證等附件,申請合同網簽備案。自資金監管生效次月起,且在住房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辦銀行可依據監管協議將監管賬戶上合同對應的租金及相關盈余部分按月劃轉至租賃企業歸集資金的專門賬戶。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承辦銀行將合同對應的剩余資金釋放給企業歸集資金的專門賬戶。
經協商變更、續租或終止租賃關系的,租賃企業或承租人應將協商壹致後的協議上傳至租賃平臺備案,銀行根據協議約定辦理租金、押金結算釋放。其中,租賃企業申請提前釋放監管資金的,承辦銀行應將相關信息即時推送至承租人,經承租人同意後方可釋放對應的被監管資金。
因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書、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提前終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將法律文書上傳至市租賃平臺,銀行審核法律文書後,按法律文書要求執行。
銀行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銀行完成資金釋放後,應當及時資金監管解除及釋放信息反饋至租賃平臺。
《操作指南》要求,承辦銀行發現租賃企業連續3個工作日出現歸集資金的專門賬戶內資金不足以劃扣至監管賬戶情形,應依據監管協議及時向企業註冊地房管部門進行風險提示,並配合房管等部門對該企業監管資金流向進行調查。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誇大資金監管作用或推脫不執行資金監管規定。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合同約定等將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提供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住房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在《武漢市住房租賃租金(含押金)賬戶監管協議(征求意見稿)》中,租賃企業租金(含押金)監管資金(即監管資金),是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委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及經營機構(以下統稱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不含3個月)及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壹個月(不含1個月)的全部資金。
受監督管理的住房租賃企業同意與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就約定的具體規則開展資金監管業務合作,住房租賃企業應在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開立武漢市內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用於管理承租人單次支付超過3個月以上的租金及超過壹個月以上的押金。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按照政府租金及押金的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為確保監管資金管理,住房租賃企業同意在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開立全市唯壹的租房租賃資金歸集賬戶,用於集中歸集企業經營中收取的所有租金、押金及管理費等資金。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將租金及相關盈余部分按月劃轉至租賃企業歸集賬戶
在監管賬戶資金的存入與支出方面,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配合承租人將租金及押金繳存至企業公示的歸集賬戶,並在武漢市租賃平臺(企業端)上傳資金流水憑證。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接收租賃平臺(銀行端)轉來的住房租賃合同備案信息,對歸集賬戶資金進行識別清分。對於住房租賃企業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1個支付周期內收取的承租人租金總額超過3個月租金數額或者收取押金總額超過1個月數額的,由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對相應合同的全部資金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根據雙方簽訂的監管協議,監管範圍內的資金自動劃扣至監管賬戶,按照壹戶壹檔進行監管,並通過租賃平臺與政府主管部門***享企業監管賬戶資金等信息。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通過租賃平臺(銀行端)租金劃轉功能板塊,將租金及相關盈余部分根據監管協議按月劃轉至租賃企業歸集賬戶。
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租金未超過3個月或者收取承租人押金未超過1個月數額的押金,不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可根據經營需求自行使用。
在監管解除及銷戶方面,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將合同對應的剩余資金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歸集賬戶。
經協商變更、續租或終止租賃關系的,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應將協商壹致後的協議上傳至租賃平臺備案,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根據協議約定辦理租金、押金結算釋放。其中,住房租賃企業申請提前釋放監管資金的,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應將相關信息即時推送至承租人,經承租人同意後方可釋放對應的被監管資金。
因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書、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提前終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將法律文書上傳至市租賃平臺,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審核法律文書後,按法律文書要求執行。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完成資金釋放後,應當及時將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資金監管解除及釋放信息反饋至租賃平臺。
歸集賬戶和監管賬戶原則上不得變更,因企業註冊地變化、銀行機構變更、其他法律法規要求變更等確需變更的,需經住房租賃企業原註冊地所在房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同步將原監管賬戶內資金轉移至新監管賬戶,賬戶變更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示新賬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業務終止,需註銷監管賬戶的,應將監管賬戶資金所涉及的住房租賃合同執行完畢後辦理註銷,如住房租賃合同未執行完畢,不得辦理銷戶手續。監管賬戶註銷的,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應當將註銷情況及時告知房屋管理部門。